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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属中医药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委会的监督与管理。三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委会负责具体实施。二级和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第十条 评委会在中医药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中医医院评审政策、措施、评审办法和程序等提出建议,为中医药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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